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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在2015年12月底前对主动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给予宽大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限令在逃犯罪人员自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投案自首。
二、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积极规劝在逃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
三、主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不予羁押,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动投案的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重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犯罪人员。凡为在逃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在逃犯罪人员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在逃犯罪人员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务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犯罪人员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依法给予保护,并采取保密的方式给予奖金。 特此通告 福鼎市公安局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2013年5月24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5月6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4月15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2月17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1月24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2月28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2月29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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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2月28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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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6月19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6月13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5月9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4月25日 信用卡诈骗案
2012年3月13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3月13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3月7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2月27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2月27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月4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为惩治犯罪,消除社会隐患,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现发布悬赏通告。望社会各界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 王警官:13706922808 陈警官:13656956789
来源:福鼎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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