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条约9日正式在中国生效(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信息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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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19: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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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6月08日   北京商报  吴辰光 

从明日起,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昨天,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由全国人大常委在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的决定6月9日起正式生效。

国家版权局前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

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据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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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21: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深圳
界定倒是不难,如何维权可就不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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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9 15: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LZ引用这段消息是否构成侵权?
我若引用LS的发言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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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9 22: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楼主发布的属于公共消息
所以不属于侵权
楼上引用楼上的--应该也不属于,因为你的楼上说的那句话,也许已经不是他第一个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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