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 关于《福鼎市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处置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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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1 11: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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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妥善解决福鼎市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福鼎市自然资源局和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福鼎市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意见征求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请于2023年4月6日- 2023年5月6日将意见建议回复至福鼎市自然资源局,邮箱:fd7899893@163.com,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联系电话:0593-7899893(福鼎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6日
  福鼎市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
  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
  (意见征求稿)
  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妥善解决福鼎市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以下简称“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福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处置原则
  本意见仅适用于《福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鼎政办〔2017〕113号)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中地下车位的处置。
  (一)分类处置原则。(1)地下空间人防区域与非人防区域区分处理;(2)地下空间公共车位与非公共车位区分处理。
  (二)限时自愿申请原则。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自愿提出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申请。
  (三)尊重历史原则。依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涉及地下车位的有关约定,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置方式及申请办理
  (一)处置方式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独立核算的地下空间人防区域车位(除地下空间公共车位外)使用权应当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允许其以签订租赁合同等方式向业主出租这部分人防车位使用权。为缓和处置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解决地下车位历史遗留问题,将不少于地下车位的15%划定为公共车位,可优先设置在人防区域车位。
  除地下空间人防区域车位、地下空间公共车位外,符合申请条件的地下车位属可售车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销售许可,市住建局应当予以办理;经许可的地下车位销售后,买受人或其受托人持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予以办理。
  (二)申请办理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对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除地下空间人防区域车位、地下空间公共车位外)未约定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皆具备申请条件。
  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车位销售许可前,应开展如下前期工作:
  1.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约定的核对工作;
  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地下车位处置情况,拟定地下车位现状(含出售、出租、自用等)的公示方案,报市住建局审核后开始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期间同步开展征询小区业主意见,按小区住宅户数计算,征询结果需不少于10%的业主同意销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住建局备案;
  3.开展销售方案公示,公示三十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市住建局备案;
  4.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或不具法律效力以及已采取租赁、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的地下车位销售前未解除有关租赁、有偿使用等合同(协议),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一切法律后果。
  (三)办理流程
  1.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约定的核对工作;
  2.市住建局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约定;
  3.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审核地下车位区域平面布置图并盖章(标注车位号、公共车位、人防区域、车位线等);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公示地下车位区域平面布置图和地下车位现状,公示期三十天,期间同步开展小区业主意见征询;
  5.市住建局接收开发建设单位上报的地下车位现状公示和小区业主意见征询情况备案;
  6.开发建设单位开展销售方案公示,公示期三十天;
  7.市住建局接收开发建设单位上报的地下车位销售方案公示情况备案;
  8、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办理地下车位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材料;
  9.市住建局审核后向市政府报告;
  10.经市政府研究后,市住建局开具城市基础配套费基数,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城市基础配套费;
  11.市自然资源局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12.市住建局办理销售许可;
  1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
  三、费用补缴
  属于本文处置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办理权属登记时,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配套费。
  (一)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根据地下停车场所属地块的最新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 补缴金额=地下车位面积(含公摊面积)×补缴标准(最新基准地价)。
  (二)城市基础配套费补缴标准:地下空间未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的项目,按照《福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标准执行。
  四、车位销售限制
  住宅配套的地下车位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原则上每套商品房首轮限购一个;自项目地下车位销售许可起满半年后,住宅配套的地下车位还未售完的,将不再限制小区业主的购买数量(需进行重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天)。
  五、发证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地下车位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车位的车位号和面积,单独发证。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的颁发严格按《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闽政〔2014〕8号文)执行。
  六、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人防办):(一)做好地下车位人防区域认定工作;(二)负责对辖区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约定进行核对;(三)接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车位现状(出售、出租、自用等)的公示方案和小区业主意见征询情况备案;(四)接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车位销售方案备案;(五)负责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并负责费用缴交核对工作。(六)负责办理地下车位销售许可审批手续。
  市自然资源局:(一)审核盖章的地下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号、公共车位、人防区域、车位线等);(二)负责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负责费用缴交情况核对工作;(二)办理地下车位(除地下空间人防区域车位、地下空间公共车位外)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属地乡镇及街道:(一)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小区业主的征询意见情况;(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区地下车位销售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文件时效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办理流程导图
P020230406587714671311.doc (100.5 KB,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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