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出行] 福鼎法院倾力打造“阳光法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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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09: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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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4-29

    闽东日报消息(潘德民 潘其雄 王光华)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时时处处让老百姓充分感受到“司法的阳光”,就必须在审判、执行、院务等各项工作中积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敢于把法院的审判、执行、院务等各项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一个敢为天下先的人民法院,近几年来,该院通过打造“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院务”三大“阳光工程”,着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向“阳光法院”迈进,有力促进了该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阳光审判

    百姓渴望“阳光司法”,因为阳光之下的司法是公正的,阳光审判更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近年来,福鼎市人民法院正是遵循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大胆推行“阳光审判”工程。在审判工作中,除了认真落实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院长接待日”等制度外,还经常邀请部分省地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有关案件的审理,有效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在此基础上,该院还加强案件审判流程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案件流程和审限跟踪制度,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做好案件催办、督办、超审限通报等工作以及完善案件节点评查机制,由专人负责对所有案件进行登记、审查、报送,一经发现问题,提交院审判委员会予以扣分和通报批评。同时还加大内部审判监督力度,确保审判质量,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职能,增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采取多种形式,把案件审判流程、审限跟踪制度等,向案件当事人公布,真正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阳光执行

    “执行难”被称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哥德巴赫猜想”,也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道跨世纪难题,这一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暗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福鼎市人民法院为了破解这一世纪难题,在执行工作中,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环境入手,着力推行“阳光执行”,有效杜绝竞买人之间及其拍卖行之间恶意串标、操纵拍卖价格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拍卖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认真做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录入工作,开展案件信息登记及未结执行案件的情况分析,落实案件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选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城区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部分中心村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执行联络员,利用司法联络员提供执行案件执行线索,使执行案件及时得以圆满执结。此外,福鼎法院还全面落实执行立案信息、财产查控信息、财产处置信息、财产分配信息、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结案信息“六公开”,严格依法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严格落实执行期限的规定,真正把“阳光执行”贯彻到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阳光院务

    “阳光院务”是治院的根本。福鼎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底开始,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制度规范和措施,深入开展“阳光院务”工程建设。除了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院内自上而下各项事务能公开的,都严格做到最大限度地公开。公开的内容甚至包括财经制度以及执行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切实保障按章收费,坚决杜绝违规收费现象和审判、执行过程中“三同”现象的反弹;坚持“阳光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实行经费收支告知制度,定期在每月底的当月各项工作分析会上向各庭室负责人通报全院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全院干警的监督;并实行大笔开支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避免大额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同时完善经费管理制度,修改完善原有经费管理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定,优先保障审判一线的办公开支,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此外,对全院车辆油费、维修,电话费支出、纸张文印等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做到不铺张浪费一分钱。“阳光院务”的推行,让该院干警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有效地调动了大家自觉参与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该院各项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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