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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两台,电脑硬盘两个,予以没收。并追缴被告人黄某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据查,2010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温州市注册建立“60700”网站,并由其本人进行管理和维护、上传淫秽图片,并通过链接广告非法牟利人民币5元,经鉴定该网站共有淫秽图片1468张。2012年4月5日,黄某在租住处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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